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18年10月19日
深圳市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關政策要求,鼓勵深圳市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承擔國家和廣東省科技項目,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對象為獲評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科技項目、國家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設立的科技項目。
第三條 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工作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材料齊全、有據可依”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配套資助的業務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配套資助資金的設立申請、預算編制執行,每年定期發布申請指南;
(二)負責下達配套資助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牽頭出具資金配套承諾,審核和日常管理配套資金;
(三)負責編制和發布配套資助申請指南,受理項目申報,審查申報資料,組織項目審計公示和資金撥付等;
(四)負責配套資助績效評價,配合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績效再評價或者重點評價;
(五)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受配套資助的單位,其職責是:
(一)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在項目預算編制中增加可量化、可評價的績效目標,作為配套資助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二)按照國家、省、市相關制度,對獲得的配套資金實現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三)接受市財政主管部門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四)按要求提供配套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
第三章 配套資助方式、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配套資金采取無償資助的扶持方式。
第七條 配套資助申請單位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牽頭承擔或者參與承擔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擁有開展項目的必要條件。
第八條 配套資助申請單位可就年度申報指南發布之日起上兩個年度內國家或廣東省財政資助撥付的立項項目申請配套資助,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配套資助資金的比例如下:
(一)國家和省相關文件(含申報指南、項目或課題任務書和合同等)有明確配套資助資金金額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有配套資助要求,未明確配套金額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過1:1,且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對于單位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核撥的高校、科研機構及民間非盈利組織,項目經費自籌部分不設強制性要求;
(三)國家和省相關文件沒有配套資助要求,但項目申報單位有自籌資金的,可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省撥資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資助,配套資助資金不超過單位自籌經費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關部門有相關政策的,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四章 配套資助申請、審核
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配套資助的申請,并公開發布年度配套資助申請指南。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當根據申請指南,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辦理配套資助:
(一)受理申請;
(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三)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審計項目資金到賬等情況;
(四)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確定擬配套資助金額,并按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核查申請單位是否存在失信、重復資助、重大違法違規等情況,按程序進行公示,確定配套資助項目;
(五)年度預算下達后,下達立項文件,撥付配套資金,并將配套資助項目和資金下達情況抄送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獲得配套資助的申請單位無需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任務合同。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廣東省的任務合同書要求,切實開展好項目研究,規范使用配套資金,保證配套資金的使用績效。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配套資助申請單位弄虛作假,騙取配套資金的,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受托的專業服務機構不依法履職,與配套資助申請單位串通,共同騙取配套資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國家和廣東省項目驗收通過半年內,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抄報驗收申請書主件和正式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配套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弄虛作假或者違規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配套資金的撥付,并追回已撥付的配套資金,情節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項目承擔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同一批次上級財政資助只能申報一次配套資助。凡以相同項目多頭申報、重復套取政府財政專項資金的,依法追究責任并追回配套資助,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取消該單位3年內所有項目的資助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2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同時廢止《深圳市對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實施細則》(深科技創新〔2014〕83號)。